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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6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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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新理念引领下做强民事检察——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要点解读(下)原创上海检察上海检察收录于话题#75号咖啡法律沙龙73个内容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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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刚性

三、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范围、程序设置、监督方式均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本场沙龙主要聚焦健全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平衡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双重功能等问题展开研讨。

一、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第75条等规定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新增了对虚假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把虚假诉讼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范围,并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首先,请各位专家谈谈如何准确认定民事虚假诉讼行为?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虚假诉讼本身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包括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程序、诉讼欺诈、恶意诉讼、琐碎的诉讼、草率的诉讼等等,如果对这些行为全部进行监督会大大降低识别虚假诉讼的效率。实务中,可以根据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由重到轻的排列,最重的是涉嫌虚假诉讼罪;其次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再次是虚假陈述、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上诉权等;较轻的是草率诉讼,比如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虚构消费侵权事由提起诉讼的妨碍司法秩序行为。其中,第二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第三、四档也有监督打击的必要。

郝振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在行为目的上是为了获取某种非法利益,在行为方式上是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在行为后果上应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对于民事虚假诉讼中“虚假”的判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第3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意味着主要事实是虚假的,并且虚假事实足以对裁判结论产生影响。

张玉标

徐汇区法院法官

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一直存在是否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为必要条件的争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13号)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要素都包括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但是,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10号)的表述是“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刑法中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也并不包括“恶意串通”。并且,实践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单方侵害型虚假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损害他人利益,危害司法权威,也应纳入虚假诉讼监督范围。因此,认定虚假诉讼应不以当事人恶意串通为必要。

马强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较为充分的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制度时,检察院不宜随意依职权启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应限定在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才属于虚假诉讼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其他虚假诉讼情形,若不构成故意犯罪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进行救济。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如何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要处理好判决稳定性和监督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尊重判决的既判力与形成力,找准监督重点。对于当事人有权处分而放弃问责所导致的程序错误,这类瑕疵能够治愈,检察机关没有监督必要。而当事人无权处分的公法法律关系瑕疵,比如违反回避、管辖的规定等,这些不可被治愈的程序瑕疵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

张玉标

徐汇区法院法官

在制度层面,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第2款新增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方式。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且均从虚假诉讼中获益。他们披着处分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外衣,实质上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现有调解机制的缺陷,导致虚假调解难以被法院识破,从而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将其纳入虚假诉讼监督范围,有利于发现、揭露和纠正虚假诉讼,查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在实践层面,应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体化的虚假诉讼防范查处机制,强化虚假诉讼的发现机制和预防手段,畅通线索移送渠道,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在法定权限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虚假诉讼发现、打击和预防合力,共同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进行了修订,能否足以承担起查明虚假诉讼事实的要求?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是一个个人提起的程序,一般而言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居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也拥有更大的控制权,从而形成证据偏在的局面,法院为了查明客观事实,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通过“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单方侵害型”虚假诉讼中,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一方,而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事实时,可以借鉴“书证提出命令”程序模式,由权益受损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检察院经核实认为调取该证据确有必要的,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

张玉标

徐汇区法院法官

检察院的调查核实与法院的调查取证有一定区别。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虽不能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对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并且,对于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也更具有刚性,对于拒不配合或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非常明确的法律后果,法院视情可采取罚款、拘留、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却缺乏刚性措施和约束机制,这一问题在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仍然没有明显突破。在现有条件下,检察机关在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时,应注重运用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走访相关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约谈案件承办法官、委托鉴定等各类调查核实手段,把调查做深、把核实做实,提高虚假诉讼监督成功率。

郝振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虚假诉讼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此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在虚假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常重要,但也要合理界定权力的边界,在目的和启动程序上要坚持克制、谦抑和必要性。调查核实范围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限,注重对案件中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包括交易的异常与诉讼的异常,比如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庭审过程明显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一致等。而调查核实的对象可以超出原有证据的限定,调取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再以新旧事实对照的方式进行核实。

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刚性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7条、第64条增加了调阅诉讼卷宗副卷、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等三项调查核实手段,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同时,还明确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依据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3条、64条取得的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首先,请各位嘉宾谈谈如何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规范运用诉讼卷宗副卷?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诉讼卷宗副卷主要记载了“案件请示、批复、领导批示,有关单位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向有关单位征询处理意见”等民事审判执行的一些关键信息,本质上是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的记录。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7条落实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有利于提升民事监督的精准性。检察机关调阅副卷,一是要严格规范调阅副卷的决定权限和程序。必须以检法两家会签文件作为依据,经过分管检察长决定,查阅人员限于承办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查阅副卷的人员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并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二是副卷的内容不能用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意见。承办检察官查阅副卷主要是了解判决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对案件的监督必要性作出评估,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意见只能针对法院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来提出。三是副卷可以作为审判人员违法的监督线索来源。承办检察官查阅副卷时,发现审判人员有审判质量瑕疵责任或违法审判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

陈晋

虹口区法院法官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7条增加了检察机关调阅诉讼卷宗副卷的规定,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也对法院审判公开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通过对副卷的审查,可以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法官的审判思维、提升对案件的理性判断、坚定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内心确认,为强化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促使法院规范合议程序,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文义解释来看,调阅副卷应同时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保密性,“确有必要”是调取副卷的充分必要条件,检察机关在调取副卷时应当说明具体的调卷理由;“依照有关规定”要求调取副卷必须遵守法定阅卷程序;“采取严格保密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在调取副卷后遵守保密义务,不能随意将副卷内容予以公布。另外,调阅副卷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检法衔接配合,检法内部审批手续、程序流转等问题,都需要在检法会签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规定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便将来调卷工作的顺畅有序开展。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取证能否突破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1款规定的4种案件范围?例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向银行调取账户流水?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1款是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加强,但是其运用应当符合调查核实权的目的,而不能任意扩展范围。调查核实权运用的效果不能是单纯加强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让调查核实权成为一方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应当如第64条规定,符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纠正审判违法行为的需要,防止审判权被滥用。我认为,第64条规定的4种情形已经覆盖大多数检察机关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因此,一般情况下,单纯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共同债务而调查核实时,不能运用第64条规定的手段。但如果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或者夫妻分割、转移、隐匿财产以逃废合法债务,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据第6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陈晋

虹口区法院法官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取证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时,为查清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需要查询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流水的情况。为进一步明确范围,规范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工作,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将检察机关该项调查核实措施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等需要主动取证的4种情形。调查核实的目的在于了解掌握有关生效裁判、调解及审判执行活动等的必要信息,以决定是否采取抗诉或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从而实现对私权利的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因此调查核实权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过法律授权的范围。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2款引入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机制。检察技术人员出具的审查意见在诉讼监督程序中应如何使用?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和审查意见类似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作为鉴定意见的质证辅助人出席法庭,它附属于鉴定人制度,帮助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检察技术人员经指派对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有专门规定。基于上述背景,本议题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能否在法庭上发表,二是审查意见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我认为,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属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第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但是,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不能单独被采纳为证据,而是作为鉴定意见的附属部分被采纳。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新证据”,而法院采纳该“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后,对该证据不能作为当事人的陈述对待,而是应当由法庭按照法院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6条第2款明确了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其证明力是否有优势?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1项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年修订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取了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的分类,但是并没有保留公文书证证明力一般高于私文书证的规定,而是将两种书证证明力交由法官自由心证来判断。这一调整并不是表明公文书证证明力跟私文书证一样,而是为了避免法官机械适用,放弃证明力审查职责,采纳一些明显真实性有问题的公文书证。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获取的证据材料有比较规范的程序,证明力一般高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获得的证据材料,这一判断符合证据法的一般原理。

陈晋

虹口区法院法官

民事诉讼主体平等,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行使私权利,有义务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其行使更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调查活动中严格遵照证据规则。从程序合法角度看,在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也要经过再审法庭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证据的最终采纳权属于再审法庭。

三、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作,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来讲,民事检察仍是以民事法律事实判断和民事法律规定适用为基础来开展的监督工作,这必然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下,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平衡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

马强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法律监督功能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可以直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坚持二者相结合,是做强民事检察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深化虚假诉讼监督质效,维护每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及时为人民群众挽回巨大损失,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强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案司法人员违法责任、实现司法不公案件中的当事人权利救济,修复司法公信力。再一方面,要着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检察监督环节类似于达玛什卡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中提到的“政策实施型程序”。检察机关作为上下一体的科层组织又特别适合于承担这一职责。在政策实施型程序中,司法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的工具。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民事诉讼,使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不完全属于私人。在法院审判程序倾向于纠纷解决型程序时,或者在法院缩小和自我抑制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时,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部分程序控制权,以实现在当事人主导纠纷解决的同时,保留在国家政策或公共利益视野下审视私人纠纷的可能性。因此,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加入一场“检察权、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竞争”,民事检察监督必须有自身超越审判权监督、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价值目标,用更高的价值作为参与民事诉讼监督各方主体多赢、共赢的价值基础,才能对它们作平衡。民事检察监督首先要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落实。在此目标之下,检察机关考虑的不只是审判权监督和当事人权利救济,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价值目标还应该包括维护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争取当事人的服判息诉。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抓手,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该职能的探索,支持起诉将如何影响民事检察工作?

马强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探索的职能,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除了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外,近年来还积极尝试了对一般民事诉讼的支持起诉,但通常限于对困难群体如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权益的保护,这在我国民事诉讼没有律师强制代理,且司法救助制度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当事人排除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阻碍因素,从而更大限度的发挥民事诉讼解决矛盾纷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与检察监督不同,支持起诉已经属于事前的干预,突破了监督权事后干预的传统范畴,更应当慎重对待。未来发展的方向,或许是在接近司法的理念下,为困难的民众提供更多法律帮助。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一方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利于拓展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去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可以积极、稳妥、审慎地探索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些“等外”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先采取支持起诉的形式,参与公民、社会公益组织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起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熟悉相关法律和诉讼实务,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支持起诉有利于支持公益领域的公民诉讼。在我国,公民、社会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尚不发达,民事法律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领域和赔偿力度都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一些大型科技企业、网络平台凭借其垄断地位和技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限制同业竞争者,然而,个人名义自费的公益诉讼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是杯水车薪,在人力、物力和专业能力上都无法对抗大企业,在缺乏专门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的条件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对公民诉讼的有力支持。

本期召集人崔晓丽

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本场沙龙各位专家聚焦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强化检察监督手段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职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对我们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高质量发展民事检察工作、增进民生福祉提供了广阔的思路和宝贵的意见建议。再次感谢今天出席沙龙的各位嘉宾和同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条文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民事检察系列回顾

◆75号咖啡

新理念引领下做强民事检察——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要点解读(上)

文稿整理:虹口区检察院乔慧

黄浦区检察院尹舒逸

原标题:《75号咖啡

新理念引领下做强民事检察——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要点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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